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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明治宪法》颁布
    * 发表时间 : 2021-02-11 15:46:23 * 浏览 :
      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大皇于1889年2月11日公布,次年11月29日施行。共7章76条,主要内容为:   (1)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大皇统治之”,“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2)帝国议会分贵族院和众...

      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大皇于1889年2月11日公布,次年11月29日施行。共7章76条,主要内容为:

      (1)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大皇统治之”,“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2)帝国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敕选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选议员组成。

      (3)内阁由天皇任命的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其对天皇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4)司法权以天皇名义由裁判所行使,裁制它非恢刑法之宣告或惩戒之处分不能免职。

      (5)国民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有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

      该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天皇拥有绝对权力,人权规定附有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7年5月3日日本实行战后新宪法,《明治宪法》被废除。

小编点评:明治维新使得日本以极快的速度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其成功离不开领导层对于制度的建设与各方利益矛盾的有效调和。
相比中国后来的戊戌变法,明治维新显得更加务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