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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 发表时间 : 2021-03-06 15:48:04 * 浏览 :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缴纳『租』栗二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谣役则可以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国家有事须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俱免;每年的额外加役,连同正役,不准超过50天。租庸调法还规定出依照灾情轻重,减收或免收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租庸调是唐朝前期封建国家的一种主要税制。

小编点评:古代封建王朝的税赋制度往往随着当时的国情而做出调整,并非一成不变。新建立的朝代在建国初期往往会吸取前朝制度上的失败教训而尽力避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