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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商讨签署《塘沽协定》
    * 发表时间 : 2021-05-30 15:54:17 * 浏览 :
    塘沽华北停战会议  中方代表自右至左为:徐燕谋、钱宗泽、熊斌和李择一1933年5月30日,中、日双方在塘沽会晤,中方首席代表为参谋本部厅长熊斌,日方首席代表为关东军副参谋长冈...

    中签署《塘沽协定》

    塘沽华北停战会议

      中方代表自右至左为:徐燕谋、钱宗泽、熊斌和李择一1933年5月30日,中、日双方在塘沽会晤,中方首席代表为参谋本部厅长熊斌,日方首席代表为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下午4时双方交换全权证书,31日上午9时半,停战谈判正式举行。

      冈村宁次首先提出停战协定草案,并说明这是关东军的最后案,一字不容更改,要求中国代表在上午11时前作允诺与否的答复,对中方代表熊斌提出的《中国军代表停战协定意见书》,弃而不顾。冈村强硬表示,中方对日方所提停战协定草案,只能回答『诺』与『否』,一切声明必须等待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再行商议。双方相持到10时50分,离最后时限只有10分钟,熊斌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签了字。

      《塘沽停战协定》如下:

      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县、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尔后不越该线而前进,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及予以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确认第一项所示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越该线追击,且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域内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右述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本感情之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之后,发生效力,以此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