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年9月13日,英国以马嘉理案强迫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
清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签订
共三大部分,十六款,并附《另议专条》。除了规定中国赔银20万两,派专使赴英赔礼道歉外,还有重要内容:
一、英国派官员由印度赴云南调查五年,察看通商情形,以商订章程。
二、扩大领事裁判权,在通商口岸和内地各省,凡有关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该处“观审”。
三、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
四、租界内洋货免收厘金,洋货运入内地,不论中外商人都只纳子口税,全免各项内地税。
五、“另议专条”中又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从北京启程,经甘肃、青海,或由四川进入西藏,转赴印度;也可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
此约扩大了英国对中国的侵略特权,使英国取得了侵入中国西南边境的便利条件。